《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章专章规定“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扎实做好实名检举控告的认定和告知工作,切实保障实名检举控告人的权利。

做好实名检举控告认定、受理告知工作。《规则》明确规定,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的认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切忌主观、随意。电话核实具有便捷性、高效性,除核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常规信息外,还应当要求检举控告人描述部分检举控告内容,如被反映人是谁、反映的具体问题等,综合判断是否为实名举报。通过电话核实仍然不能确定为实名检举控告时,应当采取当面核实方式。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并将告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与检举控告材料一同移送相关监督检查部门。

落实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给予答复要求。建立限期办结制度,倒逼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确保实名检举控告“优先性”落地生根。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实名检举控告办理答复台账,在实名检举控告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记录反馈时间、方式、对象、内容、实名检举控告人意见等信息。实名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认真解释、如实记录,形成书面材料附卷。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探索以信访举报办理情况反馈会的形式,将核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部分反映强烈、涉众型检举控告或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在核查过程中适时告知办理情况。

切实保障实名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实名检举控告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内容严格保密,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有关信息。严格责任追究,一旦发生泄密问题,一查到底。对打击报复问题,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实名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审核:李 楠
制作:张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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